加强法治评估 推进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评估的要求。加强法治评估,对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学界及有关部门应在总结国内法治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法治评估专业队伍保障,促进法治评估力量的有机整合,加强法学教研机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合作,推动法治评估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
加强法治评估意义重大
第一,加强法治评估,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法治评估,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客观记录和把脉我国法治进程、总结我国法治发展成效和问题、服务和指导我国法治实践的重要抓手,对于切实推动我国各领域、各地区法治建设,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加强法治评估,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增强国际国内话语权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需要一套话语体系来提炼、推介和宣传法治建设的“中国智慧”“中国经验”,提高我国在国际国内相关领域话语权。加强法治评估,用科学的方法、客观的数据和直观的结果来宣传我国法治发展的巨大成就,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我国在法治建设中的说服力和影响力,打破西方国家在法治建设领域的话语垄断,不断增强我国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获得感,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加强法治评估,是实现法学教学研究良性发展,切实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法学教学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摆脱了囫囵吞枣、照搬照抄的阶段。加强法治评估,引导法学理论工作者深入我国法治实践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撑,对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切实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评估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创新开展法治评估,形成了一大批法治评估理论成果,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作出了应有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不少法治评估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学界及有关部门需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法治评估体系。
第一,法治评估专业人才短缺,经费保障不足,法治评估力量分散。目前,除少数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了相对专业的法治评估团队外,全国尚无专业的法治评估机构,未能形成法治评估合力,还不能适应法治评估实践需要。
第二,法治评估理论教学研究相对滞后,评估理论不够完善,评估方法不够科学。目前,大部分研究仍停留在对国外法治评估理论的引介上,在法治评估基础理论、评估方法、评估指标、评估成果应用等重大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同时,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脱离实际的现象,有待培养出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学界必须充分重视法治评估教学研究,以推进法治评估可持续发展。
第三,评估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开展法治评估必须有一套严密、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以保证评估的体系化、系统性。但实践中,有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主观性较强、随意性较大。如有的评估设定的某些指标缺乏科学、明确的依据,难以令被评估者信服,也未能有效反映法治运行的实际情况。如实践中,有的地方在评价公安机关工作成效时将刑事案件发案率作为评价指标,发案率高固然可以说明公安机关工作量大,但也可以说明当地治安管理水平急需提高,安全防控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四,有的评估主观性过强。有些评估采取的主要方法是满意度测评,如不少量化评估以随机抽样方式,要求被调查者回答对某些地区、部门依法办事等的看法、是否满意等。但很多被调查者很少接触被测评的部门或者事项,因此,难以对评估项目做出准确判断。
持续推进法治评估工作
第一,制定完善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设计法治评估的指标体系应当坚持依法原则。政务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有明文授权方可为,这也是党政机关开展活动的基础和指引。因此,对法治工作开展评价所依据的指标体系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所有指标均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来源,避免随意设置标准进行评价。同时,设计法治评估的指标体系还应当注意评估的科学性。其关键在于找到真正有关联的数据和事件,以对制度执行、政策落实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科学地选定可以真正反映法治发展、制度执行、政策落实情况的数据、事件是做好法治评估的关键。
第二,第三方评估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开展法治评估的目的是评价党政机关的工作成效,是对好与坏的评价,但好与坏见仁见智,没有直观的尺度。为此,评估过程必须将好与坏这样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判断标准转化为客观且具备操作性的指标。如在评价法治建设工作时,应对相关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进行评价,做到了即是“好”。专家应当在评价指标设计上发挥应有的专业判断,而一旦经过了“好与坏”向“有没有”的转换,评价指标就会变为一个个极为具体、裁量空间极小的选择题,并最终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任何人开展评估都只能在有和无之间做出选择,没有其他选项。唯有这样,据此开展评估的结果才会相差无几,才能确保评估的客观性。
第三,加大对法治评估科研工作的扶持力度。高校及科研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开展实证调研方法、量化研究方法的教学,鼓励学生兼修统计学、数学、社会学课程。同时,加强科研院所之间关于法治量化评估的横向联系、交流,利用论坛、刊物等推动法治量化研究的深入开展和人才培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相关阅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责任编辑:刘岩 排版编辑:刘岩